【發布日期:2020-10-05】 發布單位: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組(Tifsan)

​ 為加強揭露市面上現場調製飲料之標示訊息,
衛生福利部公告修正 🥤

「連鎖飲料便利商店及速食業之現場調製飲料標示規定」,
修正重點說明如下:

1.將現行添加糖量及該糖量所含熱量之標示修正為「應標示該杯飲料總糖量及總熱量,並得以最高值表示之」。

2.總咖啡因含量標示方式之規定,除原訂以紅黃綠標示區分外,亦得以標示該杯飲料總咖啡因含量之最高值。

3.新增果蔬汁含量未達百分之十者品名應標示為「○○飲料」或等同意義字樣,更明確果蔬飲料之標示。

本公告規定自110年1月1日起實施,如未依規定標示,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,處以新臺幣3萬元至300萬元罰鍰,如有標示不實者,
​處4萬元至400萬元罰鍰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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